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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法中的“落日复审”

发布时间:2010-12-01 发布人: 浙江新昌轴承行业协会 点击量: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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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辉庭

【摘要】反倾销是一把双刃剑,为了减少反倾销措施的负面影响,美国根据WTO相关协议修改了关税法,制定了“落日复审”规则。现就美国反倾销法中“落日复审”的相关规则与规定作一个基本介绍,以期深入了解把握美国反倾销法中的“落日复审”规则。
    
    【关键词】美国 反倾销 落日复审
    
    【正文】
    
     反倾销是指当进口产品以倾销价格输入一国境内,并对该国境内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时,该国有权通过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采取其它类似措施来消除倾销产品的消极影响,它作为进口国可以采取的一种主要的贸易救济手段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但反倾销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同时,也会对正常的贸易活动构成阻碍。因此WTO反倾销协议对反倾销措施的使用规定了相应的限制。WTO反倾销协议第11条第1款规定:反倾销税仅在为抵消倾销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效。[1]具体而言,它表现为在征税幅度上,反倾销税率不得超过产品的倾销幅度;在适用期限上,反倾销措施的使用不得超过五年,当局应在反倾销措施适用满5周年之际,发起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适用该措施等。后一项规定一般被称为“落日条款”(sunset reviews)。[2]根据落日条款发起的复审即落日复审,或称5年复审。
     历史上美国反倾销法一直没有落日复审的相关规定,这导致其反倾销措施在法律上可以无限期适用,它往往造成反倾销案中的被诉产品遭受很不公平待遇,即该产品的倾销及其实质损害其实早已消除,但仍然要承受反倾销税或其它类似措施的不合理负担。例如美国对瑞典的不锈钢板案中,反倾销税的征收一直持续了20多年,这种做法引起了欧盟及其它国家的强烈不满。WTO协议对美国生效以后,美国在1997年根据其《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修订了1930年关税法,对落日复审进行相应规定。与此同时,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也于1998年分别对各自的相关规则进行了修改。
       一
     同反倾销调查一样,美国落日复审调查是由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分工配合进行。商务部负责调查如果撤消反倾销税令(以下简称为税令)或终止已中止调查(suspended investigation)[3],是否会导致倾销的继续或重新发生;而委员会负责调查如果撤消税令或终止已中止调查,是否会导致实质损害(material injury)的继续或重新发生。只有两者的裁定都是肯定的,该项税令或中止协定(suspended agreement)[4],价格承诺是指当出口国当局已经作出了肯定性的倾销和由该倾销造成的损害的初步裁定后,出口商与进口国当局之间所达成的关于出口商主动提高产品出口价格,或以其它方式消除倾销产品给国内产业导致的损害,并被进口国当局所接受的一种协议。)才继续有效。否则商务部应撤销税令或终止已中止调查,它意味着被诉产品无需继续承受反倾销措施的不利影响。
     商务部在落日复审调查中主要考虑撤消税令或终止已中止调查是否会导致倾销的继续或重新发生。商务部在调查中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在反倾销调查和此后发起的复审中所已经确定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2)在发布反倾销税令或接受中止协定之前和之后的一段期间内对象商品(subject mer-chan dise)[5]进口的数量。如果确有理由,商务部也应考虑其视为相关的价格、成本、市场或其它因素。商务部还应向委员会提供,如果撤消税令或终止已中止调查,对象商品可能发生的倾销幅度的数量。此外,商务部在落日复审中还适用一些特殊规则。如当它确定上述的倾销幅度为零或微量时,无需因此裁定撤消税令或终止已中止调查不可能导致倾销的继续或重新发生。[6]
     委员会在裁决实质损害是否会继续或重新发生时,应当考虑如果撤消税令或终止已中止调查后,该对象商品可能的进口数量,对价格的影响和对象商品对国内产业的冲击。委员会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1)在此之前的损害裁定,包括发布反倾销税令或接受中止协定前的数量、价格和影响和对象商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2)产业状况的改善是否与税令或中止协定的实施有关;(3)如果撤消税令或终止中止协定,国内相关产业是否易于受到实质损害;(4)在落日复审程序中,商务部关于关税吸收(duty absorption)[7]的结论。
     在评估撤消税令或终止中止协定后对象商品的可能的进口数量时,委员会应当考虑其进口的可能数量是否是重大的,无论是在绝对意义上或是相对于美国的生产或消费意义上[8]。对此,委员会应考虑与此相关的所有因素,包括:(1)出口国生产能力的任何可能的增长,或现有的未使用的生产能力;(2)对象商品的现有库存,或库存的可能提高;(3)该产品输往其它国家的进口壁垒的存在;(4)如果可用于生产对象商品的外国生产设备现正用于其它产品的生产,该设备转向对象商品生产的可能性。在评估撤消税令或终止中止协定时对象商品的可能的价格影响时,委员会应考虑的因素包括:(1)与国内相同产品相比,对象商品的进口可能有相当大的降价作用;(2)对象商品的进口可能以对国内相同产品具有相当的抑制或降低影响的价格进入美国。而在评估撤消税令或终止中止协定时对象商品的进口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可能影响时,委员会应考虑可能与美国的产业状况有关系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率、投资回报率及生产能力的利用可能下降;(2)对现金流量、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筹集资本的能力和投资的可能的不利影响;(3)对产业的现有的开发和生产努力的可能的不利影响。委员会应根据受影响的产业特有的商业周期和竞争条件评估上述所有相关的经济因素。此外,在评估同一天发起复审的来自所有国家的对象商品的进口的数量和效果时,委员会可以使用累积评估(cumulative assessment)[9]的方法,对于构成区域产业(regional industry)的情形委员会还可以类比适用于反倾销调查的规定。
     二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规定,商务部应于不晚于反倾销税令或中止调查命令发布起五周年纪念日的前30天,[10]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发布立案公告(Notice of Initiation)[11]。相关的利益方按照商务部和委员会的要求提交与落日复审有关的信息即构成一项答复。利益方的答复应分别提供给商务部和委员会,商务部和委员会将分别裁定利益方的答复是否构成一项实质答复(substantive response),据此确立利益方参加各自主持的落日复审的资格,并根据答复的充分性决定采用何种类型的落日复审程序。利益方有权选择是否参加复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免除参加商务部的落日复审将不影响利益方参加委员会落日复审的机会,即利益方可以只参加委员会关于实质损害的复审,而不参加商务部关于倾销是否存在的复审。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反补贴程序规则,一项实质答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信息:(1)意图参加落日复审的利益方的基本状况,复审中相关的对象商品和国家,引用的立案公告及其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的时间;(2)一份表明利益方愿意提供商务部所要求的信息以参加复审的声明,它必须包括该利益方历史上曾参与过和对象商品有关的商务部的任何部分复审程序的情况说明;(3)一份关于撤消税令或终止已中止调查的可能效果的声明,它必须包括支持该声明的任何事实信息、证据和理由;(4)如果可行的话,当商务部撤消税令或终止已中止调查时,关于倾销幅度的事实信息、证据和理由;(5)如果存在的话,一份商务部关于关税吸收裁决的概述,以及(6)一份关于任何相关的范围分类或裁定的描述,包括一份规避裁决(a circumvention determination),或在复审期间由商务部签发的关于对象商品的环境变化的裁决。如果利益方是复审的被告方(respondent interested parties)(被告利益方包括与倾销产品有关的外国利益方(外国生产者、种植者及外国出口商等)和美国进口商。),则还须额外提交以下内容的文件:(1)如果可行的话,来自调查和每一次后续的已完成行政复审[12]的该利益方单独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包括最终幅度,此时该幅度作为最终和确定的法庭命令的结果而发生改变;(2)在立案公告发布之前五年中的每一个日历年(或财政年,如果更适当的话),该利益方出口美国的对象商品的出口量和出口价值;(3)如果可行的话,在发起反倾销调查年份之前的日历年(或财政年)中的每一年,在数量或价值基础上,该利益方输往美国的对象商品占该商品总出口的百分比;以及(4)在最近3年中的每1年,包括立案公告发布的年份,该利益方在立案公告发布当月前的两个财政季度之间,该对象商品输往美国的出口量和出口价值。
     委员会操作和程序规则对实质答复的规定相对较为简单,它大体上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相关规定的翻版。它规定了利益方的实质答复应包含如下内容:(1)表明利益方愿意参加复审并提供委员会要求的信息的声明;(2)关于在落日复审下撤消税令或终止已中止调查可能效果的声明;(3)委员会在立案公告中具体指明要求提供的信息和产业数据。
     在确定利益方实质答复的基础上,商务部和委员会将对答复的充分性(adequacy of response)作出裁定。商务部反倾销反补贴程序规则对这个问题作了最新规定。第一、对于国内利益方(domestic interested part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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